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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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4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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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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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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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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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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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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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 |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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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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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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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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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作出决定,给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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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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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强化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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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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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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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289981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91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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