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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10-23 14:50:17 【字体: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高质量推进健康商丘建设,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就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2023年9月28日至10月4日,商丘市卫健委将《办法》通过商丘市人民政府官网、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征集截止日期,收到意见建议3条,具体采纳情况见附件。

  附件:《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附 件

《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序号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1

提出第一条建议:文件第六条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中国控烟协会对文件第六条建议修改: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第二条建议:对相对人和场所违法吸烟行为做罚款等的处罚,明确执法主体。

未采纳。

第一条建议,《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是依据上位法《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餐饮服务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规划或者设置吸烟区”内容起草的。

第二条建议,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条例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则条款,《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适合用罚则。

2

这几年市面上新出现的电子烟危害很大,这个规定中有的地方有电子烟,有的地方没有,建议统一在第二条“吸烟”后面增加“包括电子烟”这样的说法。还有,什么样的场所算室内,什么是吸烟,法律上好像没有这个概念的定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严谨,感觉读不懂,建议删除室内和吸烟的定义。

未采纳。

《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中已表述清楚:

第六条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室内和吸烟的定义作出了详细解释: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面积达四周总面积 5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3

希望考虑修改第十条内容,减轻经营管理者的负担。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建立制度或者设置标识,可能会超越大部分经营者的能力,也会带来一定成本负担,而且烟雾报警等技术更难以做到。

未采纳。

《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十条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内容起草的。第十条中的烟雾报警等技术手段是鼓励,不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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