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遏制农村宅基地与村民自建住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至4月24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政府8号楼8303房间(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zjdglk@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单保磊,0370—3289976
附件:1.关于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的情况说明
2.《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4日
附件1
关于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的情况说明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积极推动巡查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情况较为紧急,《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24日。
特此说明。
附件2
《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宅基地违法建住宅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下称《双月巡查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对乡镇内设机构设置运行、宅基地管理等情况开展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双月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双月巡查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建立双月巡查机制、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指导思想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明确了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部分:一是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二是明确机构职责任务。各县(市、区)要确保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到位,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业务开展有序顺畅。三是加强审批建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遵循审批程序,严格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落实建房“三到场”管理要求。四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2023年3月底前,要建立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主、村级组织协管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
建立双月巡查机制部分:一是建立市县乡联动巡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开展上下联动,提升巡查工作实效。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要按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执法监管;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审查、公示以及违法违规建房协管工作。三是巡查内容。市级各巡查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县、乡两级工作情况开展巡查,县级各巡查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乡镇工作情况开展巡查。四是建立台账。市、县、乡分别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五是会商研判。根据每轮巡查结果,市级组织各部门会商研判,分类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县乡政府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到底,直至销号。
保障措施部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分级培训,增强宅基地管理队伍的责任意识,提高宅基地管理水平。三是建立考核机制。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和“五星”支部创建范畴。四是严肃执纪问责。对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收受贿赂、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3
商丘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遏制农村宅基地与村民自建住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决策部署,保障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落细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双月巡查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双月巡查机制,实现规划先行、机构顺畅、职责明晰、条块结合、管理规范、执法有力的目标,把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推向健康发展轨道。
(一)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根据《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农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位于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内,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有据。
(二)明确机构职责任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精神,中等规模和大规模乡镇的规划编制实施、建设用地许可、住宅建设管理等工作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小规模乡镇由乡村建设办公室承担。2023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确保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到位,建立工作机制,理顺县乡关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与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工作对接,确保业务开展有序顺畅。
(三)加强审批建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对原有宅基地和新增宅基地建房进行审批。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严格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责任,配足配强乡镇执法力量,2023年5月底前,要建立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主、村级组织协管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乡镇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做好全过程监管,早发现、早报告、早查处,把问题控制在初始,把矛盾消灭在萌芽。
三、建立双月巡查机制
(一)市县乡联动巡查。市级建立双月巡查机制。每隔两月进行一次巡查,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纪委监委等成员单位对每个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所辖乡镇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双月巡查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县级建立月巡查通报机制。每月下旬,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纪委监委等成员单位对所辖乡镇全覆盖巡查,发布宅基地工作动态,重点通报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运行、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工作动态、典型经验推介、执法监管等情况。巡查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政府建立日巡查制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日巡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实行乡域全覆盖。村级组织协助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日巡查,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乡镇片区负责人、包村干部、村级组织负责人对于日报告要签字背书。
市县巡查小组采取轮换制。为体现巡查的公平性,每一巡查小组每轮巡查不同的地方,便于全面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纪委监委等成员单位组成10个巡查组开展工作巡查,县级根据所辖乡镇多少自行确定分组情况。
巡查采取调取台账、座谈走访、进村入户到房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需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强合作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负责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乡镇“三定”规定落实落细。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工作监督和违法违规问题执纪等。
乡镇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执法监管职责。
1.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2.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动的宅基地审批制度。
3.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一到场: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管理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二到场: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三到场: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三到场”工作人员在每个环节都要现场签字及拍照留存,并建立规范的检查登记台账。
4.房屋建成后,户主要在房屋前面拍照,照片要体现出房屋全貌及户主清晰影像,并将照片归档留存。
5.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6.乡镇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职责:负责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审查、公示以及违法违规建房协管工作。
1.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2.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三)巡查内容。市级巡查县、乡两级工作开展情况,县级巡查乡镇工作开展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巡查内容:
1.县级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出台的政策措施、年度合理用地需求调查、审批备案、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宣传培训等。
2.乡镇工作开展情况: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及联审联批窗口运行、一户一宅”政策和法定面积落实、审批程序执行、“三到场”落实、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以及执法等。
自然资源部门巡查内容:
1.县级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转用审批、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保障等。
2.乡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审批的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到场”落实、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巡查内容:
1.县级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编制、建筑工匠培训等。
2.乡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使用、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情况、“三到场”落实情况,建房质量监管等。
市场监管部门巡查内容:
重点是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不合格建材信息发布情况等。
机构编制部门巡查内容:
着重检查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的组建运行、职能融合、职责履行、干部配备以及印章刻制使用等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巡查内容:
1.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时违规收取费用情况;
2.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情况。
(四)建立台账。市、县、乡分别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对每次巡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情况进行登记归档,逐级上报,分级落实。
(五)会商研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轮巡查结束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和纪委监委等部门会商研判,按照职责分工,分类梳理问题,分类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县乡政府对于台账上登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马上整改到位。能够限期整改的,按照限定时间整改到位。对于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的,要强化工作手段,拿出过硬措施,推进整改落实。对巡查登记备案的问题信息,跟踪到底,直至销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工作指导,纪委监委要加强工作监督,保障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加强培训,提升县乡村宅基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真正形成全市宅基地管理队伍依法依规办事、务实高效工作的新局面。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乱占耕地建住宅的村,当年的“五星”支部创建考核一票否决。
(四)严肃执纪问责。在巡查中发现工作消极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予以约谈;对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力的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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