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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商丘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1:03:18 【字体:小 大】

  按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商丘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3部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形成了《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管理科109室(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flf@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婷,0370—3263086。

  附件:1.关于《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司法局         
2026年9月9日         

附件1


关于《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维护法治统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安排和我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实际,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形成了《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准则,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我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商丘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法典及配套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不衔接情形,亟需予以修改;另外,结合我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实际,同步对《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条款作出调整,确保地方规章与上位法规定、治理要求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畅通。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依照法定程序及要求,市司法局牵头会同起草单位开展拟修改政府规章全面审查工作。生态环境法典专项清理中,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借鉴杭州、青岛、郑州等地立法修改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2部政府规章逐条核查,梳理立法依据失效、制度内容冲突等条款,研究形成初步修改意见。8月18日,组织市城市管理局等规章实施单位及一线执法人员召开专题论证会,结合执法实务对拟修改条款进行论证。在政府规章立法清理工作中,市司法局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开展条款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最后,按照相关规定汇总全部清理意见,起草形成《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拟修改的2部政府规章《商丘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存在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关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结合政府规章立法实际工作需要,对《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附件2: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有效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治统一,市政府对有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商丘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删去第七条中的“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投放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中的“,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2.《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5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30号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将第三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删去第二款中的“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将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养殖小区”。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5年9月2日市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单位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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