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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医院补办的发票无法进行异地医保报销
来信人 l1** 来信日期 2022-07-13
信件索引号 202201866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反应的问题是异地(北京)住院,回到户籍地(柘城)因为发票原件丢失,无法使用医院补办的发票进行医保报销的问题。柘城行政大厅的异地医保报销窗口的工作人员再三强调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如果丢失就无法报销。我也电话询问了当地医保局,得到的回答是文件规定无法使用补办发票,只收原件,当我询问文件内容,该工作人员就挂断了我电话。但是,我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票丢失医保报销",查到的回答是补办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咨询了北京住院所在医院,回答也是补办的发票全国都可以用。发票丢失的病人不在少数,柘城当地医保局确一口咬定只要原件。那丢失原件发票的病人无论花多少钱都无法报销。我认为当地医保局的行为是不合理,不作为,不负责的,希望能够尽快纠正其行为,端正其态度。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柘城县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2-07-24
办理结果

“l1710333”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关于您咨询“医院补办的发票无法进行异地医保报销”一事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豫社保〔2018〕49号)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必须选择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限选择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或在非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费用报销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即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保卡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住院收费票据(发票收据联);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转诊单(或急诊相关证明)。

防止重复报销,参保患者报销时无法提供原件,以票据丢失为由只提供发票复印件,医保局无法判断其提交票据的真实性,无法辨别提交的票据是否在其他地区参与了报销。

经核实,您补办的发票是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所以无法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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