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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退伍军人保障法
来信人 花** 来信日期 2022-11-12
信件索引号 202203048
信件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主要是想问一下关于保障法这条规定里最后一句 能否解读一下。究竟是什么意思。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日期 2022-11-14
办理结果
一、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