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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社局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工作政策落实措施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20-04-23 00:00: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就业方面工作措施

      (一)工作重点从“稳”向“保”转换。一是鼓励企业多招人、多留人、不裁员、少裁员,全面落实“免、减、缓、增、补、返”各项政策,加强援企稳岗具体措施,通过保企业保就业。二是努力扩大企业参保率与覆盖面,规范企业用工,解决好中小微企业扶持服务问题。截至3月份,我市已发放企业养老金9.94亿,减征各类保费3.8亿元,发放机关事业养老金7.1亿元,但主要险种结余已到红线。如我市城镇企业参保人数为52.5万人,缴费人员为38.7万人,领保人员13.8万人。基金节余5.27亿,已到预警红线。全市企业参保率仅26%,2/3企业不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直接影响到员工稳定和基金安全,也无法享受上级具体优惠政策。

     (二)加大重点群体就业保障工作。抓住疫情期间出台的稳就业、扩就业政策窗口期,重点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充分挖掘市县优势资源,坚持回归农业稳定一批、工程项目吸纳一批、创新业态培育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全力稳定我市就业基本面。通过“引才入商”工程,畅通体制内外人才流动渠道,支持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青年见习、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政府购岗等基层项目,多渠道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强化“东稳西引”跨区域劳务合作。深化与浙江宁波、湖州、金华、绍兴、杭州、台州、温州、舟山、嘉兴、江苏昆山、福建宁德、山东威海、新疆等17个重点地区的长期劳务协作,具体在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双引双招)、乡村振兴、行业企业互联互通等方面扩展合作范围,最大限度变我市人力资源为人力资本,通过要素共享、市场互换,稳定外出务工人员就业与创收。

     (四)突出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助推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为目标,发挥我市6个县(市)均为国家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平台作用,重点推进“双乡、双业、双雁”行动,开展行业引领型、产业聚合型、三产联动型、能力带动型多层级、多品类创业活动。以政策措施化,措施具体化为总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集成,重点破解在用地、资金、培训、孵化、扶持方面存在的难点和瓶颈,在全市形成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稳定就业、吸纳就业、扩展就业的新格局。

     (五)催生新业态扩展就业。按照“化危为机”工作要求,在人力、智力、能力三方面,更广泛回应一二三产发展需求,特别是抓住农业新业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培育扶持更多的劳动者从事特色养殖、农村物流、电商等经营主体,在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要素中植入人力资本。支持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弹性用工等形式,吸引灵活就业。鼓励企业间开展用工调剂,采取借调代岗形式,增加就业机会,实现共享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各类平台就业,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二、社保方面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社保基金管理。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支付流程办理社保基金拨付。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做好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实匹配和上解工作,做好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转移接续、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二是做好养老金待遇按时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继续落实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待遇核算工作。继续做好全市“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结算工作,重点落实有企业工作经历等“中人”待遇的核算结算工作,启动中央驻豫单位退休“中人”正式待遇核算工作。做好制度改革以来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工作。开展军队文职人员参保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新制度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四是继续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工作。

       五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和稳岗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养老保险阶段性降费率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稳岗补贴宣传力度,采取利用媒体,微信工作群,上门为企业宣传,并印发了稳岗补贴宣传册一万份,让更多的大中小企业知晓稳岗补贴优惠政策,使更多的企业和职工能享受到国家的惠企惠民政策。根据豫人社【2020】11号文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下一步失业保险将积极开展应急稳岗补贴工作,争取让更多企业尽快享受到稳岗补贴的优惠政策。

       六是全面贯彻落实豫人社[2020]7号文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一)“免”。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减”。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各类机关失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三)“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失业保险,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最后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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