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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要求,是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的要求,也是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集中力量,不留死角,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二、清理原则

  (一)巩固成果,认真核查。各县(区)要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逐一进行认真核查,全面了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在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底数,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对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项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

  (三)分级负责,分级整改。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的有关规定,对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省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整改。

  三、整改内容

  (一)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该项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按照环评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项目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及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工作。在建项目要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保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施豁免管理。对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一直未通过环保验收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单位要对照环评审批文件逐项落实环评审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恢复生产。以上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完善工作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排查清理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环保部门对照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排查,摸清辖区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环境问题。排查过程中,按照一企一档原则,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明细表(未经环评审批)》(见附件3)及《已办理环评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明细表(已经环评审批)》(见附件4)。同时,采取边查边改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并建立工作台账,分别采取下达整改通知、立案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4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工作情况及工作台账报市环保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5月1日——10月30日)。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各县(区)要对上述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于5月30日前逐一制定关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督导部门,于11月30日前关停到位。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7月30日前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可后,于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关停。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按照环评准入要求,于8月30日前完善环境影响环评手续。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保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施豁免管理。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完善工作要于8月31日前完成。

  5.对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一直未通过环保验收且未办理排污

许可证的,项目单位要对照环评审批文件逐项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三)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各县(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报表情况,我市将对清查出的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核查验收。对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时间阶段,科学制定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4月20日前将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实施方案以及负责人和联络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见附件2)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关停及整改进度报市环保局;4月31日前,将《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明细表(未经环评审批)》(见附件3)和《已办理环评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明细表(已经环评审批)》(见附件4)报市环保局;11月31日前,将清理整改工作总结和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台账一并报市环保局。

  (二)密切协作配合。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清理整改工作深入开展。

  (三)搞好指导服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单位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完善环保手续、办理环保许可。在完善手续、办理环保许可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降低环境准入标准,又要热情搞好服务。对环境影响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现行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高效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对环境风险可控、整改措施可行的项目,整改到位后依法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经整改仍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以清理整改为由刁难项目建设单位,更不得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凡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度,加强督促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市环保局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县(区)予以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对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名单  

     3.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明细表(未经环评审批)

     4.已办理环评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明细表(已经环评审批)

附件清理整改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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