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商丘市气象局关于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市气象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7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北商丘市气象局206房间法规科(封面注明“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建议”字样)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qxjfgk@163.com(请注明“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建议”关键词)。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瑾 0370-3366379
附件:1.关于缩短《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说明
2.《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4.《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调查问卷
商丘市气象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关于缩短《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说明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市气象局于8月15日完成了《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根据上级工作安排,2023年10月底前需上报工作落实情况,为确保该项工作尽快落实和上报,确保市县两级政府有充足时间予以开展,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减至10天。
特此说明。
商丘市气象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2:
关于《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9号)要求,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市气象局代拟了《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9号),为做好工作落实,市气象局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优化。广泛争取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和接纳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健全责任体系和保障措施等4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进一步压实防雷减灾责任,明确措施任务,推进防雷减灾责任制落地见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是持续提升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二是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是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护措施;四是着力加强重点领域防雷安全管理;五是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科普宣传。
(三)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分工,进一步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防雷安全责任。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建立长效监督机制3个方面为《实施意见》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附件3: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9号)要求,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发生,结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进一步压实防雷减灾责任,明确措施任务,推进防雷减灾责任制落地见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提升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雷电天气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防雷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监测分析业务,切实加强雷电预报预警工作。要加强雷电监测信息资料开发和应用研究,不断提高雷电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雷电防护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二)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每年3-5月常态化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和检查,重点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安全进行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防雷许可、未安装防雷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三)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高影响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雷电监测预警系统,为雷电监测预警、灾害收集调查鉴定、风险区划、风险评估、防雷决策和公共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撑。有关部门要充分应用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环节,指导管理对象做好雷电敏感工程、建设项目灾害风险评估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等工作,督促管理对象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检查与培训工作内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社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等,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电力设施(含充电设施)、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学校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学校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防雷装置。要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的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损失。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切实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业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或年久失效的要及时予以整改。要进一步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着力加强重点领域防雷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依规推进雷电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评审、确定和更新。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从业人员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提升企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防范应对雷电等高影响灾害性天气能力,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五)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科普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要把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向乡村延伸、向基层延伸,纳入各级党政干部、企事业负责人、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中小学校教育培训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要采取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等重要节点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防雷安全科普常态化。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结合咨询热线、展览展示和现场解答等多种手段,通过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普及防雷安全政策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全民防雷减灾与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影响和损失。
三、健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加大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投入,在气象灾害高影响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采取多种手段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要求,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专项检查范围,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气象部门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这些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维护、检测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履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等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在分管行业领域内做好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及次生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协助向社会开展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宣传工作;配合落实旅游景区、文物、博物馆等重点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教职员工、学生宿舍等防雷安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维修、年度安全检测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教育检查,指导协调学校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防雷安全管理,并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城市区划、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中统筹考虑雷电灾害风险因素,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商务领域防雷安全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成品油流通等行业的防雷安全管理,协助气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等行业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等方式,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检查,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各乡(镇)要统筹做好农村防雷安全防御措施的落实和科普宣传。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统一管理。
(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区、重点文保单位、大型文体设施、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将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和日常巡查维护,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制定并实施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存储基地要建设完善雷电监测预警系统。
(四)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防雷安全责任。在商丘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气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数据和结果负责;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处于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仪器设备;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得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商丘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防雷安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市防雷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7月对各地、各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防雷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4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调查问卷(点击即可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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