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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比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公告

来源: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08-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提升商丘城市品位,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比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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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比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比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商丘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风貌,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需要规划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征集: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等项目的;  

(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  

( )不在主次干道交叉口处计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单体公建项目除外)的;  

( )已批准项目的总图调整或改、续建的。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生态美观的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与我市建设发展环境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生态环保新技术。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征集比选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征集人(或受其委托人)开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征集比选活动,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方案比选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征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    

第八条  公开征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征集的,征集人应当向2个以上符合法定参选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参选邀请书,也可以公开征集和邀请征集混合进行。  

征集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内容应当载明征集人名称、地址、征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参选人的要求和获取征集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参选人应预先在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方案征集。  

   

第九条  征集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征集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征集内容;  

(六)征集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参选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比标准和方法;  

(九)参选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比选时间和地点;  

(十一)入围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条   参选人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每个参选人应提交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编制深度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征集成果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特点说明  

(二)总平面图;  

(三)首层、 标准层平面图及重要立面图、剖面图  

(四) 鸟瞰图、透视图、主要节点效果图  

(五)日照分析图。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给予参选人编制参选文件必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参选人应当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或符合住建部〔2016261号《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境外设计单位可参照住建部〔2016261号文件要求或联合国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参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征集成果文件要求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方案比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局进行组织监督、征集人依法做好服务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规划、建筑、结构、园林、市政、艺术等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评选专家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参选人或者与参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一)参选人不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参选文件没有对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参选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进行评选,提出书面评比报告,排出名次。  

第十六条   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方案,提交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确定,并按意见完善修改报批方案。如认为评选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的,也可以裁定重新征集。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设计单位的资质、诚信和业绩,建立优秀设计单位库。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评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建立评选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九条  征集人应按征集文件要求对入围方案设计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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