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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征集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5-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初稿),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进一步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51229日至201614

联系电话:0370-3223600

地址: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南角500米)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列入重要民生工程,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帮扶措施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实施紧急救助。按照《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意见》(商发〔200812号)规定,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实施紧急救助。一是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补助10000元;二是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意外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三是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年补助1000元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四是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每年补助1000元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对居家养老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落实养老照料政策。全市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和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政策规定、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养老机构在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时,要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周边医疗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医疗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相结合的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居民身份证优先就诊并免除门诊挂号费,在急诊和大病诊疗过程中,给予优惠待遇,免除120等急救车辆使用费用,优先安排住院床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向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实行定党政领导、定卫生计生干部、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内容为主要内容的“五定”责任制。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通过签定目标责任书、建立帮扶台帐、发放连心卡的方式,每季度至少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经济帮扶等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计生协会员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计生协) 

  2.开展慰问活动及心理健康讲座。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重大节日逐户逐人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要以县(区)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健康养生讲座或文化联谊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进行心理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3.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和社区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4.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5.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开展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因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7.在就业、搬迁、低保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安排扶贫到户增收、小额贷款贴息、扶贫就业培训等项目。在实施扶贫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算一人份。优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8.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残疾独生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按有关规定优先优惠给予补助或助学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体育局) 

  9.给予康复救助和优先训练。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上下肢、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对06岁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实施抢救性康复。(责任单位:市残联)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要将扶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县(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二)强化宣传指导。各县(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帮扶活动,努力营造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了解基层组织现状和服务能力,定期调研了解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帮扶活动持久深入开展。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依法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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