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粮食局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意见征集公告
商丘市粮食局
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
意见征集公告
市粮食局起草了《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情况,对《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和建议(通过本文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3日
联系电话:0370-3217929
地址:商丘市粮食局2楼202房间
附件:1.市粮食局举行《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
2.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市粮食局举行《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
专家论证会
2016年3月7日,市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论证。来自商丘经贸学校、商丘市粮油食品检测中心资深专家以及市粮食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市粮食局局长张银亭首先介绍了与会的各位专家,随后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商丘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工程师邵慧主持了论证会。市粮食局调研员崔银岭对《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中明确粮食安全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节粮减粮宣传、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汇报。
各位与会专家与到会的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交流。通过讨论与分析,与会专家一致肯定了《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初稿)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最终形成了《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次论证会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国家粮食安全新目标,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担当粮食主产区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为我市粮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依据。
论证会专家名单:
商丘经贸学校:张兴田 粮油储藏 高级讲师
商丘经贸学校:王爱芝 粮油加工 高级讲师
商丘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中心:邵慧 食品科学 工程师
附件2
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市是全国、全省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也是人口大市和粮食消费大市。虽然粮食生产近几年实现了增产,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担当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由于受人口多、自然灾害频发、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和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等因素制约,当前我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依然还比较薄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切实抓好。
(二)明确市、县(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我省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分级负责制,省、市、县(区)共同担责。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级相应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加工和流通能力建设。市长、县(区)长(管委会主任)是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具体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夯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基础。
(三)落实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细化粮食安全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指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粮食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政策。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积极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粮田。按照我市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加快推进高标准粮田建设,确保到2020年建成660万亩旱能浇、涝能排、亩产吨粮的高标准粮田,粮食生产能力稳定达到60亿公斤。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坚持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粮食发展道路,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和推广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粮油品种,建立育繁推一体化机制。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绿色、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推动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加强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土地托管新模式。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流转土地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强农业生态建设,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种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抓好粮食收购,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九)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生产县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提高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创新发展业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参与粮食收购。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加大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收购秩序。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中储粮商丘直属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创新管理机制,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全面落实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建立地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足额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保障并落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保障调控市场和应急供应的需要。加强储备粮油日常管理,严格库存和质量管理,强化对粮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县(区)(管委会)粮食储备定期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创新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手段,建立本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建立市、县(区)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有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落实退城进郊政策的扶持和引导,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推进以“数字化粮库”为基础的“智慧粮食”工程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对以政府财政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对接国家、省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发挥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作用,建成与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粮食物流体系和信息平台。大力推广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四散”运输和成品粮集装化等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县(区)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粮食流通新型业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促进库存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推广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四合一”储粮新技术和充氮气调、生物防治等绿色低碳环保储粮方式,减少熏蒸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提高粮食储藏技术水平,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储粮商丘直属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贯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重点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为主要形式的兼并重组,优化产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开办“粮食银行”,创新粮食流通经营服务方式。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粮食资源优势和区位交通优势,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围绕粮食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将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油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十八)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选择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全市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政府所在地和价格易波动地方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认定并适当补助的原则,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市县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及涉粮案件查办工作。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主动与粮食销区建立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粮食产销对接和产品交易活动。鼓励粮食龙头企业来商投资建厂、建仓、开展主食产业化、粮油深加工等合作,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市内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支持主销区在我市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二十二)加强源头治理。建立耕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土壤、灌溉用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检测、保护和修复。规范粮食生产活动,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妥善处理农村垃圾、污水等生产、生活废弃物,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药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及入市质量安全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管控长效机制,探索超标粮食处置渠道,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粮食、农业、食药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县(区)、镇(街道)两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强化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
(二十五)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推进节粮减损工作。积极开展“节约一粒粮”宣传教育行动,让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到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基地亲身体验和实践,从小做到知粮、爱粮、惜粮,培养爱粮节粮习惯,传承勤俭节约美德。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二十六)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和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全市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费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力量,确保履行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重要责任。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编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七)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和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商丘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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