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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意见征集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商丘市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商丘市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丘市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时间:2015111日至118

联系电话:0370-3289732

地址:商丘市府前路1号院1730室。

 

 

商丘市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政〔201449号)精神,设立商丘市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还贷应急周转金),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原贷款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还贷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筹集4000万元专项资金、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集6000万元作为还贷应急周转金起始资金。

第四条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和运行机构,负责还贷应急周转金具体业务运作,并承担其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并履行合作协议,负责还贷应急周转金的资金监管,指导、检查运行机构业务开展,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每年度终了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金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驻商银行对还贷应急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政策落实。

第七条 商丘银监局负责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保持规模续贷。

第八条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调合作银行办理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资金回收,提高使用效率,周转金年使用周转量应达到10倍以上;做好风险防控,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在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业务合作协议,确保按时续贷,与运行机构共同承担周转金业务运作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使用还贷应急周转金企业的纳税情况。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条件

第十一条 还贷应急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设立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使用方便快捷、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还贷应急周转金作为支持工业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财税等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对运营机构优惠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还贷应急周转金由企业向运行机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税后所得30%作为运行机构收入,70%部分及归集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企业不以出资或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十四条 还贷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使用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还贷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与合作银行有贷款业务,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经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同意给予保持规模续贷。

第四章  申请与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20日前,向还贷应急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交使用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运行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审验,并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作,召开商审会议研究是否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支持的企业,运行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运行机构要及时拨付还贷应急周转金,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10个工作日内,须将续贷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在取得企业同意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在发放贷款当天从企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缴周转金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还贷应急周转金足额划转至运行机构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还贷应急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按月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还贷应急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出现逾期不归还的情况时,运行机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各有关部门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周转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资金扶持的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及所属地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未按期归还的周转金,每日按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逾期利息;对逾期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经上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代偿;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各项前提条件、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的项目,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续贷,造成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由合作银行向运行机构至少支付企业借款额70%的违约金,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运行机构有权终止与该银行的合作。市政府将取消该金融机构当年评奖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机构的政府性存款。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监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金融机构贷款到期预报制度、风险企业融资状况报送制度等,及时识别、预警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及时预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需求,科学调度和统筹安排资金周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机构、合作银行的约束性要求应在合作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当地工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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