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民政局起草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5月17日至5月24日
联 系 电 话:0370—3259595
地 址:商丘市政府1号楼9楼1931房间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能培训为主体,以职业教育为补充,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为商丘经济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部门协作、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分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健全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区)退伍军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上报、经费预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和制定对承训机构考核办法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培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对承训机构考核办法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承训机构负责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协助退役士兵学员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考核、鉴定发放和推荐就业工作。层层明确责任,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科学合理编班,注重培训实效,科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扶持就业课程。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县(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扶持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涉及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开展校企联合,实现培训就业,采取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大力开展扶持创业,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市、县(区)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突出安置重点,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市、县政府根据本年度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及上年度人均工资等情况,制定下达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机构编制、人力资源保障、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落实岗位,确保其第一次就业。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当按一定岗位空缺比例优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录职工时,要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遇落实。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四)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七)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
(二)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把退役士兵安置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人。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落实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经费落实不好的地方通报批评。
(三)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办公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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