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前三季度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等规定要求,现将2022年前三季度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2年1-3季度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情况
2022年1-3季度,全市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67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42件,出庭应诉率80.29%,较去年同比增长11.02个百分点。其中,市中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26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8件,出庭应诉率74.16%;全市基层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40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44件,出庭应诉率84.31%。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各县(市、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最高的为宁陵县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分别为虞城县政府、夏邑县政府、民权县政府。在各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宁陵县、睢县出庭应诉率较高,夏邑县出庭应诉率较低。
2022年1-3季度基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法院 | 行政案件开庭数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 | 出庭应诉率 |
1 | 商丘中院 | 267 | 198 | 74.16% |
2 | 宁陵县法院 | 16 | 16 | 100% |
3 | 睢县法院 | 23 | 23 | 100% |
4 | 睢阳区法院 | 112 | 104 | 92.86% |
5 | 虞城县法院 | 38 | 35 | 92.11% |
6 | 梁园区法院 | 61 | 54 | 88.52% |
7 | 永城市法院 | 25 | 22 | 88.00% |
8 | 民权县法院 | 20 | 17 | 85.00% |
9 | 柘城县法院 | 42 | 32 | 76.19% |
10 | 夏邑县法院 | 57 | 39 | 68.42% |
合计 | 675 | 542 | 80.29% |
2022年1-3季度一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县区市人民政府 | 开庭案件数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 | 出庭应诉率 |
1 | 宁陵县政府 | 21 | 20 | 95.24% |
2 | 梁园区政府 | 2 | 1 | 50.00% |
3 | 柘城县政府 | 3 | 1 | 33.33% |
4 | 夏邑县政府 | 10 | 3 | 30.00% |
5 | 虞城县政府 | 21 | 2 | 9.52% |
6 | 民权县政府 | 4 | 0 | 0.00% |
7 | 永城市政府 | 1 | 0 | 0.00% |
8 | 睢阳区政府 | 1 | 0 | 0.00% |
9 | 睢县政府 | 0 | 0 | -- |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及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发出书面出庭应诉通知后,部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庭应诉。
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已专门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部分行政机关仍不够重视,未按照省市规定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部分出庭应诉负责人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出庭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出庭不出声”现象比较普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积极主动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在开庭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切实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工作,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要着力加强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报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对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豫政办〔2021〕53号)、《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商政办〔2022〕31号)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现《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被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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