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7-sqsscjdglj-00000169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预算公开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2024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商丘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6、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9、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10、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13、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4、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15、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6、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7、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8、负责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19、承担商丘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有关职责分工。
(1)与商丘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商丘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商丘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商丘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商丘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商丘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商丘海关通报,由商丘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商丘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丘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商丘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2、另根据商编〔2020〕34号文件调整职责如下。
整合市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商务等领域执法职责,以市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设执法队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市级承担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并可按程序调用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县级管辖的案件;发现县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二)机构设置情况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37个,包括: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规划科(新闻宣传科)、法规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反垄断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协调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监督管理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非公经济促进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药化械安全抽检监测科(药化械不良反应监测科)、科技和财务科(审计科)、人事科(合作交流科)、执法监督办公室、价格执法督查科、药化械执法督查科、执法稽查科、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预算为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预算单位构成:
1.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2.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5.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6.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7.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8.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9.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0.商丘市食品药品评价中心;
11.商丘市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12.商丘市纤维检验所;
13.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4.商丘市价格监督管理局;
15.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16.商丘市消费者协会;
17.商丘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18.梁园区个体私营协会;
19.梁园区消费者协会;
20.睢阳区个体私营协会;
21.睢阳区消费者协会;
22.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2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24.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25.商丘市盐业执法监督局。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收入总计20131.60万元,支出总计20131.60万元,与2023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41.50万元,增长0.70%。主要原因:单位项目支出增加。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收入合计20131.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231.60万元;其他收入1900.0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支出合计20131.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823.50万元,占78.60%;项目支出4308.10万元,占21.4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8231.60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2023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524.80万元,下降2.80%,主要原因: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8231.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823.50万元,占比86.79%;项目支出2408.1万元,占比13.21%。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15823.5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等支出14333.30万元,占比90.58%;公用经费支出1490.20万元,占比9.42%。
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78.50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比 2023年同口径预算数增加2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出国(境)人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与2023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4.5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1.50万元,下降25%,主要原因单位减少接待外来人员。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4.00万元。其中:公务车辆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74.00万元,比2023年增加3.50万元,增长1.29%,主要原因:单位公务用车出行次数增加。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5823.50万元,主要保障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所需支出,包含公用经费、公务交通补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本部门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涉及资金4308.10万元。分别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3年期末,本部门固定资产总额4037.89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856.23万元,车辆688.06万元。共有车辆5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其他用车1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部门2024年无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五、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水电费、日常维修、物业费、维修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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