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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00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4〕12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华玉。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情况说明,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在拼多多网购买食品发现违法行为,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3年11月14日得到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告知不予立案。该公司不止一次两次被投诉举报相同的问题,至今一直没得到改正,明知故犯,市场监管局无作为。被投诉举报产品外包装宣传为奶茶,让申请人产生误解,认为此产品是奶制品,对申请人孩子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健康权。被申请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为自身懒政不作为做无力辩解,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商家有不可告人的关系,明目张胆为违法商家辩解,充当保护伞。自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3日在拼多多的安徽XX有限公司(案外人)购买固体饮料后,小孩拉肚子,侵害小孩健康权。投诉举报人在信函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图片,其中产品图片与被投诉举报人产品不符,产品信息与被投诉举报人产品不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审核投诉材料及商家提供的材料后,向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短信回复。

  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非普通消费者,申请人的诉求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也是判定其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要件。具体到本案,根据全国12315平台记录,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计投诉447次,举报175次,且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部分内容跟被投诉人没有关系。显然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动投诉举报的正常行为,当事人的诉求没有正当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10条、第11条等相关内容,也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商品内容,被投诉举报人系销售者,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本身并无罚则,商家销售商品标注的“风味固体饮料”本身不会引起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普通消费者的误解,仅从产品外包装内容看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于2023年10月23日在拼多多的安徽XX有限公司购买固体饮料,吃了后小孩拉肚子,侵害了其孩子的健康权。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函,被投诉举报人为商丘XX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请求为:退款,赔偿,查处。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其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商家表示拒绝调解,对投诉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得知,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447次,举报175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核实调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并将举报不立案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且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其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包含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举报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该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从全国12315平台查询得知,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从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的行为能够表明,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也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其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鉴于申请人不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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