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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1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8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8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女,汉族,1950年1月18日出生,住睢阳区勒马乡。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勒马派出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勒马)〔2021606号),于202111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勒马)〔2021606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房屋后有一块地,这块地是申请人的,被邻居周**占用了一点,申请人找周**要这块地,**说想要这块地得拿出来2000块钱,他说是**许的。后来申请人在地块上捡砖头,**不同意,周**家四个人围着我,说要把申请人弄死,然后申请人就报警了,他们在对申请人辱骂过程中,派出所不予制止。派出所让申请人去找曹**,然后说不找的话,后果自负。他们四个人骂申请人,申请人不可能不还一句,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太重,不应该处罚,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0日9时许,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袁楼村委会周庄村民陈**与邻居周**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周**及母亲马**、妻子孙**和陈**相互对骂,双方均对辱骂他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录音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人陈**、马**、孙**予以警告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周地军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查:202110309时30分,申请人报警称其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引起互骂。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并通知了申请人家属。同日,被申请人将拟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勒马)〔2021606号),于当天宣告并送达。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对与邻居之间相互辱骂的事实没有异议,被申请人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鉴于本案属于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相互辱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后果较轻,为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经过受案登记、调查、传唤、询问查证、宣告并送达等程序,已经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勒马)〔202160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勒马)〔202160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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