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1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4-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5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46号
申请人:刁*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被申请人: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商丘**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并归还,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商丘**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并归还。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虞城县城郊乡有合法宅基地。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被商丘**置业有限公司强行圈占。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违法侵占宅基地监督检查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收,直至申请人提出复议时,被申请人尚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被申请人系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监督检查申请书》后,依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二十七条关于“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属于虞城县城郊乡人,遵从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人的监督检查申请按程序及时批转虞城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虞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答复人的批转通知后,于2022年1月20日对作出《关于刁胜杰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宅基地监督检查的答复》,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处理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予答复的情形。
经查:申请人认为其合法宅基地被商丘**置业有限公司强行圈占,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违法侵占宅基地监督检查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商丘**置业有限公司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并归还。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按程序批转虞城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商丘**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并归还。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违法侵占宅基地监督检查申请书的答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3月6日,商丘**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拍的上述两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3月11日,虞城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商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涉案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商丘**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用地不存在违法占地情形。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关于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按程序及时批转虞城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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