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2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12-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4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46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短信方式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短信方式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挂号信函(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材料,挂号信函于2022年9月29日被签收,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短信答复不予受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具有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具有监管职责是错误的。二、被申请人针对投诉部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告知。三、被申请人针对举报内容以“无法认定为广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推诿、不作为。本案程序、实体均存在错误,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接到余某某投诉举报。答复人进行调查核实,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与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联系,并通知其提供相关材料,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转让方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转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中有被投诉举报人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标的包括甲方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其无形资产,包括该目标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及各种营运资格体系、资质、商标、版权等。被投诉举报人又提供了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短信息业务服务合同和证明,证明了该信息是由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使用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业短信通道发送。2022年10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又进一步补充提供了有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一份,更加说明了该信息发布主体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事实。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自2022年3月28日起,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码号XXXX运营主体为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安徽境内,相关短信发送的主体及实际运营商均不在答复人管辖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人的电话联系记录一份,证明了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联系的事实。2.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短信业务服务合同、证明各一份,证明了被投诉举报人转让股权、电信网码及短信发送情况的事实。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查: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材料,挂号信函于2022年9月29日被签收。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受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并未违反告知期限的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来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发现被投诉的信息发布主体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且该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广告,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不予受理告知,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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