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26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1-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指南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行政复议机关按以上规定重新处理。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为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
(三)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案件审查的,中止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