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中科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陵县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商环审〔2019〕36号
商丘中科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安徽天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宁陵县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垃圾受料、分选车间恶臭采取上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通过风机将废气抽至生物滤池进行处理,垃圾受料、分选车间、发酵车间设置8套生物滤池除臭系统等措施处理后由1根16米高排气筒(1#)排放,有组织废气硫化氢、氨、甲硫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RDF燃烧棒制作车间恶臭,设置一套生物滤池除臭系统%2B1根 16米高排气筒(2#)排放,有组织废气硫化氢、氨、甲硫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甲硫醇采取车间保持微负压状态、卸料平台、分选车间、发酵车间内、厂房四边、厂界围墙各安装1套自动高压喷淋雾化除臭系统、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无组织硫化氢、氨、甲硫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沼气热水器前端采用全预混低氮燃烧器对沼气进行预混,之后再进行燃烧,处理后废气满足《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中新建工业锅炉废气排放建议值(SO2:10mg/m3,NOX:30 mg/m3),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
食堂废气采取“动态离心油雾分离器%2B油烟净化器%2B等离子光氧催化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中型”规模标准限值,处理后由烟道排放。
2、废水:低浓度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地面、设备冲洗废水)直接进入膜生物反应器系统处理;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2B中温厌氧系统%2B膜生物反应器系统(反硝化%2B硝化%2B外置超滤)%2B膜深度处理系统(纳滤%2B反渗透)”,处理后水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标准及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要求,处理后的废水一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达标排放项目东侧无名沟,最终汇入大沙河。
3、噪声: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9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