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18-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明大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明大粮食仓储设备年产2万台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商环审〔2018〕39号
河南明大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明大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明大粮食仓储设备年产2万台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等离子和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烟尘均经负压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颗粒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收集后进入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设施处理,车间内排放,厂界处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喷漆室产生的漆雾经玻璃纤维棉过滤后与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一并进入“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表面涂装业排放建议值要求,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MBR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5-2005)表2旱作标准要求,全部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3、噪声: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599-2001)。
4、固体废物: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并及时处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