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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02-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商丘市鼎龙商砼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立方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建设项目(封闭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商睢环审〔201815

 

商丘市鼎龙商砼有限公司:

公司报来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市鼎龙商砼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立方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建设项目(封闭式)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保部令第44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公告[2016]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环〔201533号)和《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商环文〔201548号)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按照环评要求清洗废水采用“砂石分离回收利用系统+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含收集池)收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2、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其他工艺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处理后的粉尘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3标准

3、噪声:按照环评要求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弃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212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环境监察支队睢阳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睢阳分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3156995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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