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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580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8-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环评科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至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商丘市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商丘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采用密闭、膜覆盖、洒水抑尘、绿化、喷洒特制生物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填埋废气通过导气管收集后与经废气收集管道收集的废水调节池恶臭气体一并引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渗滤液经调节池暂存后由罐车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水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I9923-2024)限值要求,处理后的清水排入冷却塔循环水池回用,浓液回喷至焚烧炉进行焚烧,不外排。

3.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车辆禁鸣、周边绿化、设置围墙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废气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购置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员工应急培训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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