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598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关于《商丘周家旭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商丘周家旭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登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周家旭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木兰大道与商都大道交叉口南600米西侧原亚太石油院内2号厂房,总投资50万元,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废油液抽取工序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分割工序废气(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各项废气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附录2通用涉PM、VOCs行业绩效分级排放限值(绩效引领性)的要求。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商丘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商丘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总量控制指标:
废水:纳管COD0.0104t/a、NH3-N0.001t/a;终排:COD0.0012t/a、NH3-N0.00006t/a。废气:VOCs0.00006t/a、颗粒物0.0006t/a。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