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4-sqszfhcxjsj-00000117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64号建议的答复
徐盛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居民小区物业有偿维修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区居民、业主对室内有偿维修服务确实是生活中的“刚需”,部分物业公司能够提供高效、规范、标准化的室内有偿维修服务,但范围有限,不能覆盖所有室内维修需求;部分物业公司无能力提供小区业主室内有偿维修服务。
针对您提出的物业有偿维修服务多数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室内维修需求,特别是老人独居家庭、忙于工作无暇顾及的家庭等,我局将协同街道/社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立足自身、并结合市场化第三方维修服务商为小区业主提供室内有偿维修服务。
1.鼓励物业公司对业主开展室内有偿维修服务,制定清晰、详细的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制定标准的服务流程、响应时间、服务规范、维修质量标准和保修期;公开收费标准(可制定价目表,区分人工费和材料费),做到明码标价,避免随意收费,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均价。
2.鼓励物业公司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专业维修服务商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评定、筛选淘汰,以选定优秀的有偿维修服务商或个人。
3.老人独居家庭或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室内维修事宜的家庭可向物业公司寻求帮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协同第三方专业维修服务商或个人对有需求的业主开展室内有偿维修服务。
4.鼓励业委会/业主自治组织主导或参与第三方专业有偿维修服务商或个人的引入、监督、评定、淘汰,以选定优秀的有偿维修服务商或个人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保障业主权益。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件精神,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于2015年1月1日已经放开。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所需费用等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收费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物业公司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联系电话:3390229
联系人:李月亮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