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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2831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2021〕13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商政〔2019〕11号)》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市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应急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寄递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应急预案标准确定。

  1.7应对原则与响应分级

  1.7.1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Ⅲ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应县(市、区)请求,启动四级响应。

  1.8应急预案体系

  商丘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本预案与《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8.1应急预案

  (1)商丘市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1.8.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规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商丘市组织指挥体系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和专家组等5部分组成。

  2.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2.1.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成立“商丘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各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长:市长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网信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商丘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商丘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市气象局局长、商丘海关关长、河南煤监局豫东监察分局局长、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商丘银保监分局局长、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车站站长。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

  2.1.2.1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市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省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督促、检查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10)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1)承担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2.1.2.4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2.2.1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12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是: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城市防汛应急指挥部。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应急预案的范畴,由市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相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对该类突发事件应对。。

  (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的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各类专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可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4)省前方指挥部设立时,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省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

  2.4县(市、区)应急组织

  县(市、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现场指挥部。

  2.5专家组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监测预警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

  3.1风险防控

  (1)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市政府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6)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风险监测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风险预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预警分级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市政府及市公安局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报告。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具体按照《商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商政办〔2018〕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3.3.3预警措施

  3.3.3.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除采取本预案3.3.3.1中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市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察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②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并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③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④市、县、乡组织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规定分别负责相应各级别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2)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前方(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前方(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驻商解放军、武警商丘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市经济发展稳定时,市政府或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卫健、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工信、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市、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新闻宣传、通信发展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应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支持

  (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统筹市级各项资金及有关部门向国家和省政府争取的专项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及时下拨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用于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3)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各县(市、区)筹集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装备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通信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科技支撑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5应急通信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承担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6医疗卫生

  (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2)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卫健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市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6.7交通运输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车站组织实施。

  (2)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配合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养护中心、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车站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8社会治安

  (1)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稳定。

  6.9应急避难场所

  (1)市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2)城区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

  (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6.10气象水文

  (1)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水文保障由市气象局和水利局负责。

  (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资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2预案审批与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应急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中央驻商、省驻商和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3)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市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市政府、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4)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6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市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市级有关部门,县、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丘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2005〕68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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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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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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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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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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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社会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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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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