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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67U-sqswsjkwyh-00000100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6-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4日

 

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现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原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度、规章。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与食品、药品、疫苗、学校、人畜共患传染病、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预案执行。

(五)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商丘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李德怀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郭  伟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立医院院长

               张德付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徐显峰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朱伯健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范祥杰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刘建华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杨永建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陈   文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张   伟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申培英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郭建军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高建中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张超杰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局长

成  员:胡洪锋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郑腾飞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负责人

封令霞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负责人

             吴玉昊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科长

             张  卫  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负责人

             戚秋军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科科长

             高玉霞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科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疾病防控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组、新闻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申培英

副主任:胡洪锋  郑腾飞

成    员:班付民  刘红英  李旻鑫  江  莉  李明洋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强化上下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筹备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会议。随时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要求,编写向市政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的材料。收集、掌握、汇编、上报各县(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动态,及时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工作。加强与各工作组联系,及时汇总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及其他有关信息。组织医疗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向人员的救治工作。

(二)疾病防控组

组   长:范祥杰

副组长:窦  霞  王友谊

成   员:吴玉昊  韩康永  邓同峰  李家勇  许世禄   邵利业  李红星  徐华峰  史宏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标准和流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监测与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杀、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等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三)医疗救护组

组  长:范祥杰

副组长:郭  伟  王  雷  聂  丽  王  斌  徐河山

成    员:封令霞  高玉霞  卯明静

负责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事件发生期间就诊人员伤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事件发生期间群众有病及时得到救治。

(四)卫生监督组

组   长:杨永建

副组长:张超杰

成  员:戚秋军、杨绪刚、郑世厂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中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五)新闻宣传组

组  长:张荣兴

成  员:胡洪锋  张  卫  王  欣  郑腾飞  江  莉  李明洋  柳明扬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学自救、互救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

组    长:朱伯健

副组长:许世禄

成    员:刘怀印  刘丽荣

负责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公众沟通、科普宣教;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

(七)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杨永建

副组长:胡洪锋  张  卫

成    员:陈玉龙  郭圆红  白  宾

负责经费保障,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所需经费进行测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消杀药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预防药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可向事件现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现场的医疗卫生人员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组,制定应急预案;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市直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做到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在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安排部署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通畅。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队伍深入现场第一线,指导基层做好各项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险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一) 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的日常工作,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制定监测计划,收集、核实、汇总各类监测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建立健全信息直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具体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现场监测和实验室采样检测,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医疗救治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可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健康损害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和健康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重要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建立完善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加强相关专业中医药临床救治专家团队建设,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技术指南,开展中医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防治水平。

六、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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