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9776574-sqssthjj-000002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环罚决字〔2023〕100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城县大地新型墙体材料厂)
商环罚决字〔2023〕1001号
虞城县大地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876672X6
投资人:梁大坤
身份证件号:41142*******113
地 址: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任桥门牌0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隧道窑正在生产,生产废气正在通过引风机经烟囱外排,配套的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未运行;脱硫液循环池内无水。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告字〔2023〕1001号),告知书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为4。
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为3。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6.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10 | 100 | 4 | 6 | 3 | 1 | 3 | 1 | 1 | 1 |
X=10+(100-10)×[(4/5)²+(3²+1²+3²+1²+1²+1²)/(5²×6)]×50%=45.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厂)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 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元整(45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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