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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67U-2021-0000002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8-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传染病疫情及防控

关于禁止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31日起,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顾客到药店购买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引导患者尽快到医院就诊,对发热患者要劝导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期间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营业场所消杀管理,营业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口罩,并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对购买药品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

四、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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