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467U-2021-0000002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1-08-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传染病疫情及防控 |
关于禁止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31日起,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顾客到药店购买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引导患者尽快到医院就诊,对发热患者要劝导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期间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营业场所消杀管理,营业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口罩,并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对购买药品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
四、商丘市药品零售企业恢复销售发热、呼吸道感染类药品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