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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67U-066-00000218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08-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卫生监督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和执法结果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四、救济渠道

1. 拨打监督电话:0370-3229109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商丘市人民法院

五、执法结果公示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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