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MB1560341T-030-00000394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市监办〔2023〕149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23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商丘市2023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 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2023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按照市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有关安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本批抽检任务共300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等15个食品大类,其中加工食品90批次、食用农产品160批次、餐饮食品50批次。
二、组织实施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抽检工作,委托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并严格落实抽检分离相关规定。承担的具体检验品种、检验项目和任务数量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各自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组织实施本级第四季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三、抽样要求
承捡机构在抽样过程中要坚持“双随机”原则,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抽检工作,在工作时限内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抽检数据。
(一)抽样对象。原则上,抽检样品应以我市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为主,同时可适当抽取外省(区、市)企业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抽取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食品,餐饮食品应在餐饮环节重点学校食堂抽取。加大对以往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检力度。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抽样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验及数据填报工作。要实现抽检任务与时间基本同步,按月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大型经营单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8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食品大类抽样不得超过2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规格、相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三)抽样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区域要相对均衡地覆盖到各县辖区,包含县(市、区)、乡镇和农村各级行政区域,其中农村(包括县城区范围以外行政区和乡镇)抽样比例不小于30%。食用农产品抽检应做到覆盖区域相对均衡,在各地抽检数量详见附件2。加大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餐饮单位等不同业态,做到抽样场所基本均衡,其中大型超市抽样比例不高于30%。餐饮食品采样重点为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四)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工作开展前,抽样机构要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抽样APP使用、食品分类、抽样方式、抽样文书填写、抽检信息系统使用等。各机构要严格遵循食品抽检程序和规范抽取样品,坚持付费购样、不得免费获得样品、不得接受赠送产品、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调换样品、不得无正当理由废弃样品、不得损坏样品,不得规避抽样APP限制条件、不得随意使用纸质抽样单,坚决杜绝代人签字、漏签、签错、缺少印章、错误封签、封条破损等问题。抽样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所抽样品应能满足检验和复检的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程序合法有效。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前要将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至省局抽检秘书办公室。
(五)信息填报。所有抽样信息均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动抽样终端APP进行填报。原则上,在抽样现场进行信息录入,在网络不畅、装备发生问题等特殊情况下,抽样人员可手工填写备用的纸质抽样单进行抽样,并尽快补录相关数据及采样照片到抽检信息系统平台。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采集抽样照片录入系统。各抽样机构自行印制抽样文书、自行配备抽样装备,抽样编号规则按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抽样人员要对抽样关键过程进行拍照和音像记录,确保图片和音像清晰可辨,做好证据保存。鼓励采用音像记录装备对抽样全过程进行记录。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填写溯源信息,主要包括抽检样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或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有关溯源信息凭证应拍照并上传国抽信息系统。当溯源信息仅有生产者、供应商名称或证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缺失信息,并按实际情形备注说明。溯源信息不全时,被抽样单位至少要提供供应商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样品传递与保存。抽取样品后应按规范放置,保证样品完好送至检验单位。对于需冷藏或冷冻等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抽样时应做好样品采样前的保存条件、采样后保存运输条件的证据记录。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与接样人员完成样品交接,保质期短的食品需及时移交。对于易碎品、有储存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和样品标示要求。
餐饮食品采样后应冷藏,涉及微生物项目的餐饮食品,应在样品抽取后4小时内送至检验机构。畜禽肉、水产品样品采集后应冷藏,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冻储存。蔬菜、水果、鲜蛋样品采集后可常温保存,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藏储存。蔬菜、水果、鲜蛋样品应注意储运过程防碰撞、挤压,并按要求做好抽样和运输过程的音像记录,留存备查。
四、检验要求
(一)依法依规进行检验。食品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在检验工作开始前,要按照制定的抽检工作方案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验,不准私自更改使用检验和判定标准。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对检验标准或判定标准进行变更时,承检机构应主动与市局食品抽检监测科联系,经核实后按市局要求执行。
(二)检验时限及要求。承检机构应优先安排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检验。此外,保质期短的样品也应优先安排检验。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发现被检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市局食品抽检监测科,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不合格报告信息上传。承检机构检出不合格样品后,应核实相关批次样品的抽检全流程材料,确保完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在检验结论做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组织协调,落实检管结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在开展食用农产品、进口重点冷链食品(畜禽肉和水产品)监督抽检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员陪同抽样,并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陪同人员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对符合抽检要求的,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单和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属地监管人员应积极配合陪同抽样,按要求时限完成农产品抽样任务,监管人员陪同抽样情况将纳入对各地年终考核。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抽检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保障食品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承检机构应根据有关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做好筹备工作,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安排人员,保证方案切实可行,并在抽检任务开始前将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要克服改革影响,按要求尽快做好资质变更,及时对接相关技术部门,确保抽检程序符合各项要求,抽检队伍不散、任务不断。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优化升级期间,要密切关注系统变化,及时按照最新要求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按规范运用系统。需监管部门派员陪同抽样的,应主动联系属地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时间。
(三)遵守抽检规定,规范抽检行为。承检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抽检分离和均衡抽检要求,保证监督抽检的检验资质覆盖所承担的任务,不得擅自分包检验。加强对标准物质、重点试剂耗材的储备与管理,杜绝出现疏忽纰漏。在抽样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汇总上报市局。
(四)加强核查处置,确保工作到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在收到不合格报告5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汇总上报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对不合格样品切实做到“产品控制、源头追溯、原因排查、案件查处、整改落实”五个到位。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发现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厉查处,需要协助调查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开展调查。对于发现涉嫌犯罪或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根据食品抽检工作具体要求的变化和进展情况,市局可以对抽检方案、工作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俊英 刘亚丽
电 话:0370-2027072
传 真:0370-2027072
邮 箱:spcjk@sqamr.cn
附件:1.商丘市本级 2023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商丘市本级 2023年第四季度食用农产品抽样分布表
附件1
商丘市本级2023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检验项目 | 任务数 |
1 | 粮食 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铅(以Pb计)、镉(以Cd计)、无机砷(以As计)、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1 | 2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发酵面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4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芝麻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 | 2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 2 | ||||
3 |
调味品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菌落总数 | 2 |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氨基酸态氮、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大肠菌群 | 2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
辣椒酱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4 | ||||
5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 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氯霉素、酸性橙II、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商业无菌 | 4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灭菌乳 |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丙二醇、商业无菌 | 2 |
发酵乳 | 脂肪、蛋白质、酸度、乳酸菌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 2 | ||||
调制乳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2 | |||
茶饮料 | 茶饮料 | 茶多酚、咖啡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 | 2 |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蛋白质、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2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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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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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2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
7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激凌、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2 |
速冻食品 | 速冻米面食品 | 速冻米面食品 | 速冻面米熟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
速冻调制食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氯霉素、合成着色剂(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2 | ||
9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10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分皮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10 |
11 | 糕点 | 月饼 | 月饼 | 月饼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 20 |
12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 纳豆等 | 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 豆皮等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4 | |||
13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蛋白质、铅(以Pb计)、碱性嫩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4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肉冻、皮冻 (自制) | 铬(以Cr计) | 15 | ||
餐饮食品 |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油饼油条(自制)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20 | |
焙烤食品 (自制) | 焙烤食品(自制) | 糕点(自制)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15 | ||
食用 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牛肉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土霉素、地塞米松、林可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5 | |
畜肉 | 羊肉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林可霉素、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0 | |||
禽肉 | 鸡肉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替米考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甲硝唑、环丙氨嗪、尼卡巴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5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猪肝 | 镉(以Cd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多西环素、氯丙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2 | ||
15 | 食用 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副产品 | 鸡肝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氨嗪 | 5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亚硫酸盐(以SO2计) | 5 | ||
鳞茎类 蔬菜 | 韭菜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三唑磷、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0 | |||
葱 | 铅(以Pb计)、镉(以Cd计)、毒死蜱、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三唑磷、水胺硫磷、戊唑醇、氧乐果 | 5 | ||||
大白菜 | 镉(以Cd计)、阿维菌素、吡虫啉、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胺磷、甲拌磷、乐果、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唑虫酰胺 | 5 | ||||
芹菜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百菌清、苯醚甲环唑、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二甲戊灵、氟虫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腈菌唑、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马拉硫磷、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5 | ||||
番茄 | 镉(以Cd计)、敌敌畏、毒死蜱、腐霉利、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烯酰吗啉、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3 | ||||
瓜类蔬菜 | 黄瓜 | 阿维菌素、哒螨灵、敌敌畏、毒死蜱、腐霉利、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拌磷、克百威、乐果、噻虫嗪、氧乐果、乙螨唑、乙酰甲胺磷、异丙威 | 5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阿维菌素、倍硫磷、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7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萝卜 | 铅(以Pb计)、敌敌畏、毒死蜱、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水胺硫磷、氧乐果 | 3 | |||
胡萝卜 | 铅(以Pb计)、镉(以Cd计)、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3 | ||||
15 | 食用 农产品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噻虫胺、噻虫嗪、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0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挥发性盐基氮、多氯联苯、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甲硝唑、地西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 3 | ||
淡水虾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5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挥发性盐基氮、组胺、镉(以Cd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甲硝唑、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培氟沙星 | 3 | |||
海水虾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诺氟沙星 | 5 | ||||
海水蟹 | 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诺氟沙星 | 3 | ||||
贝类 | 贝类 | 镉(以Cd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3 | |||
水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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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果类 水果 | 苹果 | 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 | 2 | ||
核果类 水果 | 枣 | 多菌灵、氟虫腈、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氧乐果、糖精钠(以糖精计) | 6 | |||
浆果和其他小型 水果 | 葡萄 | 苯醚甲环唑、己唑醇、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氟虫腈、氯吡脲、联苯菊酯 | 5 |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氟虫腈、甲拌磷、腈苯唑、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氟环唑、联苯菊酯、烯唑醇、百菌清、噻唑膦、狄氏剂 | 5 | |||
芒果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嘧菌酯、戊唑醇、氧乐果、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乙酰甲胺磷、吡虫啉 | 2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 | 10 |
附件2
商丘市本级2023年第四季度食用农产品抽样分布表
序号 | 抽样区域 | 食用农产品 |
1 | 永城市局 | 30 |
2 | 夏邑县局 | 30 |
3 | 虞城县局 | 30 |
4 | 柘城县局 | 30 |
5 | 睢县局 | 30 |
6 | 民权县局 | 30 |
7 | 宁陵县局 | 30 |
8 | 梁园区局 | 30 |
9 | 睢阳区局 | 30 |
10 | 示范区分局 | 30 |
合计 | 3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