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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MB1989180B-sqsnyncj-000000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随机抽查清单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督查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农药监督

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产品抽样检验(测)、现场查看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19975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31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

肥料标识内容和登记证号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6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

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种子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

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3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

检验工作。”

4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特许利用的单位和

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

的保护管理工作。

5

兽药监督

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门市部、个体经

营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
查、抽样
检测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 根据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6

渔政监督检查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拥有捕捞渔船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10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10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第一款,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

捞方法进行检查。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12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712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

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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