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76Q-sqsslj-00000020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质量安全监督 |
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的通知
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开展
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设〔2022〕280号)、《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商发〔2018〕22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估工作,推进水利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商丘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方案》《商丘市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评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方案、细则于12月15日前将2022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市水利局,随后市水利局将开展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现场评估。
联系人:高岩,刘坚
电话:2691621
邮箱:sqlj2007@126.com
附件:1.商丘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方案
2. 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评估细则
2022年12月7日
附件1
商丘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建设〔2022〕280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2〕382号)、《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商发〔2018〕22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的通知》,规范开展建设质量评估工作,推进我市水利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估年度。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及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
第四条 评估工作包括现场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评估和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工作评估两部分。评估细则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每年公布的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进行现场评估时,由局有关科室、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组成评估工作组,对每个评估对象选取2个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其中,1个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个项目随机抽取。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培育指导,做到工程资料真实、齐全、完整,工程实体质量优良,争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第八条 评估工作采用赋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分4个等级:A级(90分及以上)、B级(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
第九条 评估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Ⅲ级及以上)决口等事故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第十条 评估工作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细则。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考核工作要点和当年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评估评分细则,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市水利局。
(三)现场评估。评估工作组查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资料,现场检查2个在建工程项目,根据评分细则进行赋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工作情况40分,2个在建工程项目60分(每个项目各30分)。
(四)综合评估。评估工作组根据实地核查情况,结合自评情况,提出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等级,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通报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市级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考核的评分依据,同时作为水利优质工程评审、文明工地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A级的,在表彰、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评估结果为D级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估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明确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设加分项,上限为10分。
(一)出台县级水利建设质量评估方案并开展评估工作的,加1分。
(二)上年度应完工工程,评估年度竣工验收率达到80%以上的,加1分。
(三)省水利基本建设平台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加1分。
(四)在质量管理方面有创新的,加1分。
(五)在水利部、省水利厅水利质量工作考核中作出贡献的,加3分。
(六)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加3分;获得中州杯奖,每项加2分;获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设扣分项。年度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第十六条 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估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评估。
附件2
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评估细则
评估内容 | 序号 | 评估指标 | 评估要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一、质量管理工作 (75分) | (一)质量管理措施 | 20 | |||
1 | 质量管理 制度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市级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 4 |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①落实水利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 ②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③确定本地区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组建层级; ④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的管理措施。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制度中包含上述内容,但要求不具体、不明确或未结合本地实际的,每项酌情赋0.5-1分 | |
2 | 项目法人 履职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1)未对县级组建的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的,扣1分; (2)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的,酌情赋0.5-1分 | |
3 | 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2 | (1)未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扣2分; (2)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未检查以下重点内容的,每项扣1分: ①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及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情况; ②工程实体质量 | |
4 | 质量问题 整改落实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 2 | (1)未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市级及县本级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的,每个问题扣1分; (2)未对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核查,整改工作未能实现闭环管理的,每个问题扣0.5分;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利建设质量问题,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每个项目扣0.5分 | |
5 | 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 2 | (1)未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1分; (2)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1分 | |
6 | 竣工验收 管理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组织已完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2 | 2021年底以前完工应验收的小型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2021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1)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80%的,扣1分; (2)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60%的,扣2分 | |
7 | 质量举报 投诉受理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并向社会公开 | 1 | (1)未设立水利建设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或已设立但未向社会公开,扣1分; (2)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或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到位的,每项举报扣0.5分 | |
8 | 安全度汛 监督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在汛前对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闭环检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对整改成效进行复查,实行闭环管理 | 5 |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项目清单和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清单情况,酌情赋0-1分;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前组织对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酌情赋0-2分;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对整改成效复查、实行闭环管理情况,酌情赋0-2分 | |
(二)质量管理效果 | 15 | ||||
9 | 推荐项目及培育指导 | 本地区典型建设项目推荐,培育指导情况及实效 | 15 | 主要内容为按时推荐评估项目,积极做好培育指导,并取得明显成效: ①按时推荐评估项目的,赋5分; 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策划,过程管控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培育指导的,赋5分; ③推荐的评估项目,工程资料真实、齐全、完整,工程实体质量优良的,赋5分 | |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督检查 | 40 | ||||
10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情况,开展或委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反映的各地质量工作整体状况 | 35 | 根据考核年度内质量飞检、稽察、巡查等工作成果进行赋分 | |
11 | 日常监督检查反映的辖区内质量工作整体状况 | 5 | 根据考核年度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成果进行赋分 | ||
二、质量提升工作 (25分)
| 12 | 质量提升 专项行动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要求,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 | 3 | (1)制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的,赋1.5分; (2)针对质量提升行动排查的典型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已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的,赋1.5分 |
13 | 信息化引领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BIM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智慧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选择重点河流和重点水利工程开展试点建设 | 5 | (1)已建立或应用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含建设管理系统的质量管理子系统,能够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进行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对在建水利工程覆盖率达到90%的,赋2分;高于60%的,赋1分; (2)在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推广BIM技术应用的,每个项目赋0.5分,满分1分; (3)在本地区结合在建水利工程开展数字孪生流域(工程)试点建设的,赋2分 | |
14 | 科技引领 | 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质量攻关活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 2 |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活动的,赋1分: (2)考核年度内,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每项赋0.5分,满分1分 | |
15 | 创优引领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开展质量奖项评选表彰。积极推动本地区水利工程参与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2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有关单位)建立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并在考核年度内组织开展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的,赋2分; | |
16 | 党建引领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推进党建与水利工程建设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党建进工地”试点工作,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 4 | (1)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党建进工地”试点工作在3项水利工程以上的,赋2分; (2)“党建进工地”试点工作对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取得明显实效的,赋2分 | |
17 | 信用体系 建设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 2 | 将质量管理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主要内容,并将信用信息应用到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的,酌情赋1-2分 | |
18 | 质量宣传 教育培训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质量意识不断提升,夯实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基础 | 2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年度内开展质量提升相关活动宣传和推动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业务培训的,酌情赋1-2分 | |
19 | 质量管理 水平进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推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进步情况 | 5 | (1)出台质量管理制度、制度创新取得成效的,赋1分; (2)质量管理信息化水平有明显进展的,赋1分; (3)工程实体质量有明显提升的,赋1分; (4)获得省水利厅、市水利局质量方面表扬、经验介绍、工程观摩等的,赋2分。 | |
三、加分项(上限10分) | 20 | 加分项上限为10分。 (1)出台县级水利建设质量评估方案并开展评估工作的,1分。 (2)上年度应完工工程,评估年度竣工验收率达到80%以上的,加1分。 (3)省水利基本建设平台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加1分。 (4)在质量管理方面有创新的,加1分。 (5)在水利部、省水利厅水利质量工作考核中作出贡献的,加3分。 (6)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加3分;获得中州杯奖,每项加2分;获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 | |||
四、其他扣分项和否决项
| 21 | (1)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 年度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2)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Ⅲ级及以上)决口等事故的; 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 |||
2022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工作评估细则
评估内容 | 序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项目法人 质量管理 (28分) |
1 |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10 | 履职能力,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明确建设项目法人的,扣4分; (2)项目法人为非独立法人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扣2分; (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每人扣1分; (4)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扣2分; (5)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扣2分 |
质量管理制度,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4分; (2)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 (3)未制定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的,扣2分;技术标准清单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1分 | ||||
落实质量责任制,占2分(最多扣2分): (1)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扣2分 (2)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标牌的,扣1分 | ||||
2 |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
15 | 质量管理程序,占6分(最多扣6分):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主体工程开工后办理手续的,扣1分; (2)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扣2分; (3)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每项扣2分;一般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4)未组织编制项目划分方案或划分方案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扣2分;项目划分调整后未重新报送批准的,扣1分; (5)未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变更进行书面审批,或变更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不 满足合同约定的,每人扣1分; (6)未按规定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 程等验收,或验收工作程序不规范、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分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质量检查工作,占6分(最多扣6分): (1)未按规定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和质量行为进行检查的,或未开展施工实体质量检查的,扣 6 分 ; (2)未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地主要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的,扣3分; (3)检查内容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2分 (4)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次)扣2分 | ||||
质量问题整改落实,占3分(最多扣3分): (1)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巡查、检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开展整改工作的,扣3分; (2)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情况无记录的,每项(次)扣1分 | ||||
3 | 安全度汛落实 情况 |
3 | 本项最多扣3分: (1)未按规定组织制订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扣3分; (2)未组织安全度汛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扣3分; (3)对发现的安全度汛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 |
勘察设计单位 质量管理 (10分) |
4 | 质量管理 体系建立 情况 |
2 | 本项最多扣2分: (1)勘察设计文件未严格执行校审、会签、批准程序的,扣2分; (2)未在施工现场设立设代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的,扣2分;现场设代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技术 力量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扣1分 |
5 |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
8 | 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影响工程建设的,扣2分; (2)勘察、设计成果内容与深度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扣2分;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后续设计变更内容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 见指出的问题不对应的,每项扣2分 | |
勘察设计质量服务工作,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开展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的,扣2分; (2)未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每项扣1分; (3)无现场服务工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4)未按要求参加相关验收的,每次扣1分; (5)未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及工程形象面貌要求的,扣2分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 (20分) |
6 | 质量管理 体系建立 情况 |
5 | 本项最多扣5分: (1)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或派驻监理人员的,扣3分 (2)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驻场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扣2分; (3)未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扣3分;制定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的, 扣 2 分 |
7 |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
15 | 质量管理程序履行,占6分(最多扣6分): (1)未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的,扣2分; (2)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对应由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施工组织 设计、生产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度汛 措施等文件未实施核查、审核或审批的,每项扣1分;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3)签发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4)现场监理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的,每项(次)扣1分; (5)未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扣2分 | |
质量检查控制,占9分(最多扣9分): (1)未按照合同规定开展跟踪或平行检测的,扣5分;跟踪或平行检测项目和频次不满足规范要 求的,扣3分; (2)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实体质量、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工作开展不规 范或记录不完整的,每项(次)扣1分; (3)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的,每项(次)扣1分 (4)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不及时、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分; (5)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 (6)跟踪或平行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或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检机 构同体的,扣2分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施工单位 质量管理 (25分) |
8 |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情况 |
8 | 履职能力,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或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扣4分;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的,每人扣2分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现场履职的,每人(次)扣1分 | |
质量管理制度,占4分(最多扣4分):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4分; (2)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缺乏针对性的,每项扣1分; (3)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公示质量责任人的,扣2分 | |||||
9 |
质量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 |
14 | 质量控制程序,占5分(最多扣5分): (1)未报验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和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的,每项(次)扣2分 报验成果材料针对性不强或报批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分; (2)未开展单元(工序)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的,每项(次)扣3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 评定不规范或不及时的,每项(次)扣1分 (3)质量缺陷未按要求处理的,每项(次)扣2分;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无相关资料的,扣1分 | ||
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占9分(最多扣9分): (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每项(次)扣3分; (2)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每项(次)扣2分;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项 目、频次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或质量检验结果未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每项(次)扣1分; (3)未按规范和施工合同约定实施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的,每项(次)扣2分;检验项目、检验数 量、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检验结果未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每项(次)扣1分; (4)施工自检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
10 |
安全度汛落实情况 |
3 | 本项最多扣3分: (1)未制订安全度汛措施的,扣3分; (2)未组织汛前隐患排查整改和汛期安全巡查的,扣2分; (3)对发现的安全度汛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 (4)未明确防汛抢险队伍并配备防汛物资及设备的,扣2分 | ||
项目质量监督 (7分) | 11 | 质量监督 工作计划 |
2 | 本项最多扣2分: (1)未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未制定跨年度工程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扣2分; (2)制定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 |
12 |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
3 | 本项最多扣3分: (1)未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的,扣3分; (2)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 | ||
13 | 工程质量核备 及确认情况 | 2 | 本项最多扣2分: 未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结论进行核备的, 每项(次)扣1分 | ||
施工现场管理 及实体质量 (10分) | 14 | 施工现场 管理情况 | 3 | 本项最多扣3分: (1)未按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现场施工的,扣3分; (2)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管理不规范的,每个问题扣1分 | |
15 |
实体质量情况 |
7 | 本项最多扣7分: (1)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扣7分; (2)已完工序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通病的,每类问题扣1分;已完工程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每个缺陷扣1分 | ||
其他扣分项 | 16 | (1)考核年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的,扣1分;每发生一次较大质量事故的,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3)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该项目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得分为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