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4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3-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2023〕9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属地管理,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工作防控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居民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食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林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体育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幼儿园)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区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河流水域、市政道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清除城乡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绿化带等场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范围,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单位负责;
(二)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三)建筑工地(含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其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七)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属县(市、区)爱卫办负责。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季节科学进行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医院、饭店、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各县(市、区)爱卫办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本县(市、区)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病媒生物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县(市、区)爱卫办;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同级爱卫办备案。同时,协助爱卫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搜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及器械。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扬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6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0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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