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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001-0000091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办〔2023〕45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1.4.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照程序发布市级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市环委会办公室下设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及有关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商丘火车站、中石化商丘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商丘分公司、商丘供电公司。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与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市3个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市级预警。

  (2)当县(市、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市级相应级别预警。各县(市、区)应按照市级预警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市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当接到市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县(市、区)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或接到市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到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或预警提示信息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市政府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要求,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科学设定应急减排目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应当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对清单修订质量严格把关。各县(市、区)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各县(市、区)同时应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将其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显眼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或限制使用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各县(市、区)应依据国家、省绩效分级有关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要求。

  各县(市、区)还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加强对重点大气高架污染源的协商减排工作,鼓励有关企业在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生产负荷、提高治污设施效率等措施,实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4)努力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市、区)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长流程钢铁、焦化、铸造用生铁、碳素、石灰窑、水泥、烧结类砖瓦窑、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以及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制药、农药、纤维素醚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4.2.2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县(市、区)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经市环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区域、路线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空气湿度、温度等情况,适当调整适宜时段增减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管委会)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市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应急响应区域或重点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市级响应

  当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或接到省环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时,市环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市级Ⅱ级响应

  (1)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向事发县(市、区)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事发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县(市、区)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事发县(市、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有关情况。

  4.3.2市级Ⅰ级响应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环委会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市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县(市、区)周边其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各督导组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应当每日通过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县(市、区)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级响应终止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下达指令,事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市级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对在3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启动解除预警规范性、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应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4月底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预警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国家、省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沟通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市环委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2019〕47号)中《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环委会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制定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按照各地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禁限行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禁烟花爆竹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重污染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所需资金,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非煤矿山开采、运输、修复等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督导检查非煤矿山物料贮存场、砖瓦窑厂扬尘控制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提出预警建议,并按照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和工程机械管控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5.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的监管,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等专项行动,并督导各地落实。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市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煤散烧、清洁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的检查及指导工作及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等专项行动,并督导各地落实。

  1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20.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向公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21.市气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三区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高速环城(连霍、商周、济广高速)外5公里干线公路保洁工作。

  23.商丘火车站:负责督促管辖区域保洁工作,结合预警发布内容,在人工保洁基础上加大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动态调整洒水车对路面进行洒水保湿作业,降低区域污染指数。

  24.中石化商丘石油分公司:负责督促本公司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25.中石油商丘分公司:负责督促本公司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26.商丘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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