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3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征通告字〔2024〕10号 | 所属主题: | 商征通告字 |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4〕10号
商丘市2023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6日以豫政土〔2024〕734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3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3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和谐路(汇聚十路-黄河东路),汇聚九路(和谐路-响河),通达二路东侧、汇聚四路南侧,朱台路(通达七路-商鼎路),青莲路(创新路-豫苑路),通达八路(胜利路-铁路),华商大道南侧、豫苑路西侧、华升路北侧、创新路东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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