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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4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4-07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征通告字〔2023〕12号 所属主题: 商征通告字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2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4日以豫政土〔2023〕29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胜利路北,商鼎路东,朱台路南,商都大道西(弯柳树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方式

拟开发

用途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

安置

社会保障

费用标准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

农业

人口

(人)

安置途径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平安街道

弯柳树村冯庄组

8.8028

8.5545

0.2483




10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64.8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2.25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817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

住宅用地

弯柳树村弯柳树组

5.6928

4.8304

0.2630

0.4715

0.0982

0.0297

弯柳树村张庄组

11.7271

10.3016

0.6719

0.7092

0.0444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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