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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7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7-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征通告字〔2023〕19号 所属主题: 商征通告字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9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8日以豫政土〔2023〕46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季营村季营组、三关村魏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

拟开发

用途

面积

建设

用地

 

征地

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

标准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

农业

人口

(人)

安置途径

耕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睢阳区

 

闫集镇

季营村季营组

5.4002

5.2807


0.1195


90

64.8

2.25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

415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拆迁安置

工业用地

三关村魏庄组

18.8447

17.6007


1.0322

0.2118

90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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